如何利用新經營管理簽證創業於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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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更便於外國人在日本創業的環境, 日本政府於四月一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修訂“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中, 其中, 針對有意在日本創業和投資的外國人士,增設新的4個月期的經營管理簽證 ,爰此, 將更有利外國中小型企業投資設立公司於日本。

取得“經營管理簽證”的要件如下:

1. 公司必須有日本住址:日本定義“事業所”必須有意願且持續長期經營, 因此, 使用月租型的租賃事務所, 無法取得認可。

使用自用租賃住宅的一部份來經營企業, 除必須取得房東的許可, 也必須有確實經營事業的事實以取得認可。(詳細請詢問專業人員)

使用日本當地機關法人所設立的育成中心, 對於創業資本較少的外國人亦是好選擇。

2. 任一符合下列一項:

  1. 申請人以外, 公司內另有兩名以上居住日本(具有日本籍、永住或居留證身份), 且全職的職員;
  2. 資本額或出資金總額為500萬日元以上;
  3. 與上述a或b相類似的情形。

3. 申請人必須具有3年以上事業經營和管理經驗(亦包含就讀於經營或管理方面研究所期

間)。

必須提出的資料

  1. 事業計劃書副本
  2. 當公司仍尚在註冊審核時, 可繳交公司章程或任何可資證明有意願設立法人的文件(倘公司仍尚在審核時,毋須繳交資產負債表或損益平衡書);
  3. 申請人以外的全職職員的薪資給付證明及其住民票或居留證影本;
  4. 可資佐證公司運營的資料, 例如:房屋租賃合同、公司簡介;
  5. 可資佐證申請人的業務活動、受雇期間, 職稱和薪資報酬的文件,例如:受雇合約;
  6. 倘申請人欲從事公司管理職,需提供可資證明以往的管理職經歷或曾攻讀MBA商業經營管理研究所的文件資料;

就上述規定第2點的“公司章程”,僅要求提交副本, 並未提及是否須經過公證。需視實際審批狀況而定,不過,建議呈交載有所有發起人簽章的章程附本。

申請人可向自己本國所在的日本大使館/辦事處的受理簽證單位,呈交所有申請文件資料。若審批順利通過後, 該四個月期付的認定證明書將核發至申請人本國所在地的日本大使館, 屆時, 申請人受領四個月期付的認定證明書, 且完成相關簽證手續, 即可入境日本進行公司設立。

入境日本後, 申請人即可向其居住地的區/市役所申請居留證和印鑑證明, 取得居留證和印鑑證明後, 即可在銀行開立個人存款帳戶

成功開立個人帳戶後, 申請人即可存入開業資本金。資本金存入後, 請銀行方面發出證明書, 該證明書為公司設立時所需的必要文件。

匯齊所有設立公司的相關文件後, 必需呈交至日本法務局進行審批。取得公司營業證和註冊公司章後, 申請人可赴銀行開立公司帳戶,屆此所有公司設立流呈大功告成。

角田律師的叮嚀

雖然日本政府新增經營管理簽證的申請流程,但新簽證日前才剛施行,遠居海外的申請人如要應付申請流程中的任何不可預知的變化,實有相當程度的困難。誠心建議尋找法律專門人員隨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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